發生爭吵導致工人在工廠內打架受傷是屬工傷嗎?
懸賞: 10 積分 提問于:2013-09-22 14:02:08 點擊數:
在工作當中發生爭吵導致工人在工廠內打架受傷是屬工傷嗎?廠里有理由推卸此事的責任嗎?可以炒掉工人無補償嗎?農民工出來找點事做到底有沒有勞動保障,我們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湖南永州)
(共 9 個回答) 網友回答
這種情形是否屬于工傷,主要看是否從一般爭吵演變為斗毆打架。雖然起因是因為工作,但打架行為既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應當或可能發生的結果,因此一旦發生打架,行為性質就改變了,因為打架而受到的傷害,是打架發生的結果,不能認為是工作發生的結果,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受害人可以根據過錯程度要求加害人承擔責任(根據傷害程度,加害人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打架通常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無論是誰,只有合法行為才能收到法律保障。
農民工更為不易,在日常行為中,需要克制和冷靜,不要因為別人而置自己于違法境地,對于別人的違法行為,要善于利用法律進行保護。
屬于工傷,可以直接報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在工廠打架受傷,先要報110處理,出具判定書后,再報社保受理。這個判定是有點難的。但還是有希望的。
這個應該不算。這個情況應該是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了。廠里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來處理當事人,至于炒掉工人,廠方應該拿出具體的規章制度條款,按章辦事。至于農民工(其他性質的工人也一樣),安全生產法規定了我們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我們就應該遵守。當然,法律也賦予了我們權利,包括您提到的勞動保障問題,我們應該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就看當事人是否執行工作職責,才決定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2、由爭吵演變為打架說明貴公司管理制度有缺項。作為公司負有管理責任,為什么現場管理人員和員工不能及早制止吵架行為???
3、建議排查崗位職責是否需要修訂,一般工廠都會規定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打架的雙方無理由直接開除。對工作安排有問題的可以溝通交流或越級上報。
以上僅供參考
1、廠里推卸不了管理的責任;2、公安派出所出具打架責任證明;3、攜相關資料去當地工傷管理認定機構申報!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應該不會認定,即使是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爭吵,但雙方打架已經是雙方共同的責任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條文,首先傷者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才行,而不是雙方沖突造成傷害。
打架原則上是不屬于工傷,可以購買意外傷害險,同時,可以110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