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堅決維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我國政府的一貫宗旨。20世紀50年代,國務院《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等“三大規程”就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做出了具體的規定。60年代,原勞動部根據國務院“三大規程”制定并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對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作用。80年代以后,原勞動人事部等部委又先后制定、頒發了《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一直是政府安全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職能由原勞動部門調整到國家經貿委。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國家經貿委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451號)和《關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
200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職能由國家經貿委劃
轉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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